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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23-05-11 00:00
第一章 总则
第一条 河南省慈善联合总会(以下简称“总会”)是经河南省委、省政府批准,在河南省民政厅依法登记的全省性、行业性、枢纽型慈善组织,经河南省民政厅批准,承担对我省公益慈善行业的引领、协调、管理、监督、服务职能。为更好履行行业管理职能,规范会员管理,维护会员合法权益,调动会员积极作用,促进慈善行业健康有序发展,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《河南省慈善联合总会章程》的有关规定,制定本办法。
第二条 总会会员享有《章程》规定的会员权利,履行《章程》规定的会员义务。
第二章 会员入会
第三条 总会会员分为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。
第四条 申请加入总会的会员,必须具备下列条件:
(一)拥护总会章程;
(二)有加入总会意愿;
(三)在慈善领域内具有一定代表性和影响力。
本省领域内的慈善公益组织以及致力于慈善事业有影响力、有代表性的企事业单位、研究机构、媒体机构和其他社会组织,可申请成为总会单位会员。
在慈善领域有贡献的个人,可申请成为总会个人会员。
相关政府部门代表,应邀可成为总会会员。
第五条 申请入会的程序:
(一)提交入会申请;
(二)总会有关职能部门审核,报秘书长审批同意后入会。其中单位会员须经秘书长、主管副会长审批同意;
(三)由总会颁发会员证。
第三章 会员权利与义务
第六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:
(一)总会的选举权、被选举权和表决权;
(二)优先参加总会组织的各种活动;
(三)优先享受总会提供的各项服务;
(四)向总会反映意见、要求和建议,对总会的工作进行监督,提出批评;
(五)入会自愿,退会自由。
第七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:
(一)遵守总会章程和各项规定,执行总会的决议;
(二)积极参加总会组织的各种慈善活动,充分发挥会员资源优势,通过捐赠善款善物、贡献专业知识和服务等方式,为河南慈善事业的发展贡献力量;
(三)协助总会发展新会员,完成总会委托的有关事项;
(四)按规定交纳会费;
(五)维护总会合法权益,向总会反映情况,提供有关资料。
第四章 会员退会
第八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自动丧失会员资格:
(一)两年内无特殊情况不交纳会费;
(二)两年内无故不参加总会活动;
(三)不再符合会员条件;
(四)丧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;
(五)个人会员被剥夺政治权利。
第九条 会员如有违反国家法律、法规、规章或总会章程,以及未经总会批准,擅自以总会名义组织各种活动的行为,由总会有关职能部门提出意见,报秘书长、主管副会长审批同意后取消其会员资格。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。
第五章 会员管理与服务
第十条 总会实行会员联系人制度,单位会员应指派专人担任联系人;个人会员原则上本人为联系人,特殊情况可指定代表作为联系人,确保日常沟通联络顺畅。
第十一条 会员发生以下情况变更,应自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以书面形式告知总会:
(一)单位会员注册地、主要营业场所、法定代表人、会员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等发生改变;
(二)单位业务范围和宗旨发生变化,单位合并、分立、破产、注销、撤销等;
(三)个人会员重要信息变更及所在单位发生变化;
(四)总会要求或会员认为需要告知的其他情形。
第十二条 总会定期对作出突出贡献的会员进行表彰,对优秀会员慈善事迹重点宣传报道。
第十三条 总会加强会员能力建设和交流,提升会员参与慈善能力。
第十四条 鼓励会员充分发挥自身优势和引领带动作用,为慈善发展贡献力量。
第十五条 对慈善事业贡献较大的会员,推荐会员为总会理事或常务理事或不驻会副会长。
第六章 会费缴纳
第十六条 会员应根据总会规定,及时、足额缴纳会费。
第十七条 会费按照年度收取,每年3月1日至3月31日为会费缴纳期。总会为会员开具会费票据。新入会的会员从批准之日起30日内交纳当年会费。会员退会或被终止会员资格时,不退还已缴会费。
第十八条 会费标准:总会单位会员缴纳会费标准为600元,理事单位会员800元,常务理事单位会员1000元,副会长单位会员2000元。个人会员会费100元。
第十九条 会费主要用于为会员提供服务、按照总会宗旨开展的各项业务活动等以下支出费用。
(一)会员代表大会、理事会等决策机构以及日常开展会员相关活动工作经费;
(二)管理人员的工资、办公费等相关费用;
(三)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和服务的费用。
会费不得用于与总会业务无关的事项,不得在会员中分配。
第二十条 会费的管理按照总会财务管理制度执行,实行专款专用,经会长办公会批准后执行,并接受有关部门和总会监事会的监督检查。
第七章 附则
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相关事宜的修改、变更、解释权归总会所有。
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。